以卖房为由拖延执行,男子多付1万多还要被罚款! |
分类:合同文书 时间:(2022-05-10 10:12) 点击:177 |
黑龙江律师分析案情案件详情 2020年4月,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55万元,承诺6个月后归还,月利率为1.1%,并将宁波镇海的房产作为抵押。然而过了还款时间,王某非但没按时还款,连利息也只支付了三个月。 2020年12月,李某将王某起诉至宁海法院。经承办法官调解,双方达成协议,王某同意当天就将欠款及利息等相关费用共计62万余元转账给李某,如不还钱,李某有权就登记在王某名下的镇海房产折价、拍卖或变卖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。 谁知,这只是王某开的“空头支票”。无奈,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 2021年5月,承办法官接到案子后,立即联系了王某,王某支支吾吾地表示,自己打算卖房筹钱,希望能够再宽限一个月的时间。此时,距离签署调解协议的时间已经过去了三个月,承办法官认为王某有拖延执行的嫌疑。于是在同意王某自己卖房的同时,着手准备司法评估拍卖程序。 6月,承办人再次联系王某,王某仍以“找不到买家”为借口企图躲避执行,并认为自己的房产在镇海,宁海法院管不到。可在执行法官和评估公司上门要求其腾房时,王某彻底傻眼了。 为了保住房子,王某老老实实地交付了所有欠款。然而,因为自己的“重度拖延”,王某还需要缴纳执行费用8000多元、房产评估费用5000多元以及罚款1000元,合计64万余元。 法官说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,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执行费、房产评估费、腾房开锁费、公证费等相关费用均由被执行人承担。 裁判文书非儿戏,强制执行零侥幸。面对法院强制执行,确有履行能力,却拖延执行,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,情节严重的涉嫌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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